身份证过期了,我还是合法公民么?

就像《重庆森林》中说的那样,这年头什么东西都有一个有效期,时至今日,连人都有有效期了:旧身份证过期未补办 二代证件未开办婚难结。这不禁让我想到,身份证过期之后,我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么?

我也差点吃身份证过期的亏,我的身份证正好是今年2006年4月1日过期,没错就是愚人节那天,10年前领证的时候也是愚人节,不过这都是正规的,没有一点点“愚人”的意思。前段时间办工资卡的时候,身份证已经过期一个月了,新身份证还没办,好在是公司组织统一到银行办卡,才没有受难为。后来改密码的时候也没要我的身份证,逃过一劫,然后5月份赶紧去办新的二代身份证去了,现在已经到手。

把问题再转回来,当身份证过期之后,到底意味着什么?意味着我这个“人”就失效了么?那我就可以肆无忌惮的去抢银行了,反正“我不存在”;如果不是这样,为什么我无法享受到宪法赋予我的“结婚自由”呢。

其实不如换一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,如果我们的制度是这样的就好了:办理身份证的时候,我们同时和都被划入各个派出所的管区,身份证的有效期等信息自然也在他们的掌握之下,那么,把规定倒过来用,当我的身份证快要到期的时候,派出所的人必须通知我并“强迫”我提起申办新的身份证,一旦延误,他将和我本人一同承担相应责任或损失,如果真是这样,警察同志们才真正做到了“为人民服务”,大家才会对警察有更多的信任与依赖,社会就更加和谐了。我不觉得我的想法有多们荒谬,现在我们不是都已经习惯了在手机、煤气、电表快欠费的时候被预先通知么?

另外结婚只需要身份证就可以了,这好像是去年就改革了的,如果户籍证明在开头所说的事情中不能起到作用的话,要这烂东西何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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